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全区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科普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对全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盟市科技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传播媒体类、研发创作类等。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主要包括:
1.具有较强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文台(馆、站)、气象台(馆、站)、地震站(馆)、农业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所等。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电台、电视台设有的科技类频道、常设的科技栏目,科技类网站、出版社、报刊等利用传播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的媒体。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产品(展品、教具、展项)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等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 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赠送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
(三)具有健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至少配备4人以上专(兼)职的科普辅导员或讲解员,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四)具有切实可行的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六条 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讲解或辅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
1.具有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全区覆盖能力,其宣传资源50%以上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其中科技频道不低于40%,科技栏目不低于60%。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
2.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2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与申报
第七条 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坚持以科学普及、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打造精品、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八条 基地认定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从自治区科技厅网站(http://www.nmkjt.gov.cn)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书》,据实填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报单位将填好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书》由所在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一式五份及相关材料一份,书面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科普示范基地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四)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年度科普示范基地评审工作;
(五)自治区科技厅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专业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和实地评审;
(六)评审结果经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后,对拟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5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研核实异议不实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向社会公布和颁发牌匾,并通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经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内蒙古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三年组织专家对科普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将取消其科普示范基地称号,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普示范基地条件建设情况;
(二)每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情况;
(三)获得奖励及培养科普讲解人员的情况;
(四)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普活动及示范带动情况;
(五)其他科普工作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综合专家的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不合格的科普示范基地,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评估,再评估仍不合格的,自治区科技厅撤消其认定资格、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优秀的基地,自治区科技厅以后补助的形式给予经费,用于支持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评估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治区科技厅应当撤销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
(二)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三)不断完善科普规划,不断提高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四)积极配合自治区、盟市科普工作,参加自治区、盟市等各类科普活动;
(五)主动开展科普活动,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不断扩大科普示范基地的影响;
(六)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逐步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盟市科技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盟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科普示范基地工作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