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58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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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8〕2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股份占比大于50%),出资额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为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属地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精神,按照中央企业煤矿由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交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其他煤矿由旗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要求,严格落实分级监管责任。各盟市要对本地区中央企业煤矿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务于2018年6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工业局)。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对煤矿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制作检查文书,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反馈。各级负有煤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合力。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三、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制度
    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全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制度,每个煤矿明确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除开展执法抽查或开展督导、示范性执法外,原则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煤矿开展监管执法,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不对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煤矿开展监管执法。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能够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分级监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全区涉及中央企业股份煤矿名单(截至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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