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15号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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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8〕1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长期以来,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遵循“敬老崇文、存史资政”的办馆宗旨,认真履行“参政咨询、文史研究、艺术创作、统战联谊”职责,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优化馆员结构,充实馆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6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馆员职责
    (一)列席自治区政协全体会议和政府相关会议,参与自治区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修改讨论。
    (二)针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文史咨政、民主监督、调查研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三)参加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的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成果发布、研讨及调研采风等活动,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发挥文化统战作用,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的统战联谊等活动。
    (五)参加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开展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六)承担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馆员待遇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由自治区主席聘任。馆员可在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借阅规定范围内的文件、图书、图片及影像资料等;馆员提出的文史研究、艺术创作项目经立项列入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研创支持计划;馆员按规定参加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开展的工作与活动;馆员生活由原单位照管,工资关系不转入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享有限量年度交通补贴;馆员系荣誉称号,不实行任期制。
    馆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时,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解聘,同时取消相关待遇。馆员申请辞聘的,由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文史、艺术成就。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具备正高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项的人选优先聘任。
    (四)能够坚持参加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新聘馆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岁,不高于70岁(以发文日期为准)。
    (六)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为在文史艺术界知名度较高、熟悉统战工作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七)在统战工作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归侨和从港澳台及国外来我区定居的代表性人士,可视情聘任。
    四、选聘范围
    本次新聘馆员主要从区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聘。按照馆员结构的要求,拟在全区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中国共产党党员中选聘馆员,具体名额根据推荐情况确定。为更好地组织馆员履职尽责,在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文化繁荣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本次选聘优先考虑参政咨询、文史研究、艺术创作等领域人士。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把推荐人选政治关、廉洁关、素质关、形象关,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确保推荐人选质量。
    (二)本次馆员选聘工作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推荐情况确定初步人选,并按初步人选与拟聘人选2∶1的比例进行考察。一个单位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专业类别推荐人选时,应按被推荐人选的工作业绩、影响力和知名度情况排序上报。
    (三)各盟市在推荐人选时,应征求盟市统战部门的意见。
    (四)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人选推荐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办公室。
    (五)本次馆员推荐人选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以报出时间为准)。
    联系人:于仁学(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1)6613145 15391122197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人选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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