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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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字〔2017〕19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科技厅    2017年12月)

    科技奖励制度是鼓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的一项重要制度,科学技术奖是科技奖励制度的具体体现,对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我区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目标,建立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符合内蒙古实际的科技奖励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推动自治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创新发展。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服务。
    (二)激励自主创新。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三)突出价值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术生态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四)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区实际,调整奖项设置,完善奖励结构,严格评审标准,建立惩处机制,健全诚信制度,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重点任务
    改革完善我区科技奖励制度,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宁缺毋滥,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激发积极性。
    (一)实行提名制,改变奖励申报方式。
    改革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行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提名的制度。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履行相应程序,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机制。
    科技成果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提名者要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提名奖种、等级建议。提名者提名的成果等级与提名成果获奖等级情况将适时公布,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提名资格动态调整机制。
    设定成果提名的基本条件,提高提名成果水平。简化提名成果内容,防止材料低水平堆砌,降低提名方的工作强度。
    (二)设立技术发明奖,完善科技奖励结构。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目前分设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五个奖种的基础上增设技术发明奖,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奖励有关程序向国家报批,形成体现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科学奖;体现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的发明奖;体现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进步奖成果链式格局,使科技奖励能有效覆盖科学技术及研究开发的各个阶段。同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结构,适当调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数量。
    (三)制定相关纪律,明确主体职责。规范评审行为,制定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的评审纪律,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明确奖励活动主体职责,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承担相应责任,并与被提名者共同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并对本人的评审结果负责;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评审结果,坚持形式审查合格成果、自治区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结果三公开制度;严禁提名涉密成果,强化科技保密工作;加强提名前成果完成单位公示情况的抽查,防止暗箱操作;扩大形式审查合格成果内容的公示范围,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完善异议处理制度。
    (五)完善惩处机制,建立诚信制度。坚持并倡导学术诚信,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提名、中间成果提名、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科技奖励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建立各奖励活动主体诚信档案并逐步纳入科研诚信体系。
    (六)提高奖励投入,强化创新引领。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提高我区科技奖励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提高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限额,使更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得到应有的奖励。
    适当增加获奖成果的宣传费用,在自治区主流媒体及新媒体上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七)规范政府奖励体系,鼓励社会力量设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唯一的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项。奖励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已经设立的予以取消。
    社会力量设奖应坚持公益化、不涉密、非营利性原则。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力量奖励,鼓励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
    四、工作实施
    (一)建立和完善科技奖励规章制度。自治区科技厅、法制办负责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修改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关于科技奖励具体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评价指标等级标准、奖励活动主体评审纪律等问题,由自治区科技厅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问题,由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加强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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