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明确我区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
车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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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8〕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区二手车迁入管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车辆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目前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二、此标准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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