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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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7〕17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大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改造新建工作,打造了一批基层社标杆社,基层组织覆盖面不断拓展,经营服务功能逐步提升,对农牧民的组织带动能力明显增强。但与此同时,基层社经营服务设施陈旧、为农牧服务综合实力不强、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不紧密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基层基础薄弱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制约着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夯实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扩大覆盖面与提升质量并重、改造与新建并举,突出合作经济属性、综合服务功能和农牧民为主体的改革要求,创新体制机制,统筹规划布局,改进经营服务方式,拓展经营服务领域,盘活存量资产,全力打造融自主经营主体、为农牧服务载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为一体的综合性新型基层社,成为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牧服务的基石,为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农牧服务宗旨。立足“三农三牧”,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2.坚持合作制基本属性。建立让利于民、返利富民的机制,密切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真正办成农牧民认可、农牧民社员为主体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3.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市场需求和农牧民需要为导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内在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4.坚持开放办社与联合发展。统筹财政资金、社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基层社建设和运营,加强与系统内外为农牧服务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形成为农牧服务合力。
    5.坚持因地制宜与因社制宜。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分批推进,不搞“一刀切”。
    (三)主要目标。自2017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做强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基层社,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能力,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新型基层社组织体系。到2018年末,实现基层社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点基本覆盖全区苏木乡镇(700个以上);到2020年末,创建基层社标杆社400个以上。
    二、基层社的主要职能
    基层社要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好苏木乡镇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领办和创办农牧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实现基层社与农牧民合作社融合发展;兴办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积极开展农牧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畜产品、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对接并开展农村牧区电商服务站建设工作;建立为农牧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托管、智能配肥、农机作业、草牧场托管等业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构建为农牧服务综合平台,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承接各部门在苏木乡镇的为农牧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基层社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基层社建设工作。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旗县级联合社)是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的关键环节,是基层社建设工作的直接组织和实施者。旗县级联合社要强化组织领导、行业指导、建设基层、资产监管、制度管理等功能,优化内部机构设置,推动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升科学决策水平。根据苏木乡镇设置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做好基层社的规划设计与网点布局,分类推进基层社建设。以旗县级联合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为依托,整合旗县域为农牧服务资源,抓好直接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成立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与旗县级联合社以“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方式进行运营。
    (二)着力创建基层社标杆社,示范引领基层社加快发展。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要求,实施“百县百社”振兴计划,创建一批综合实力强、服务功能全、与农牧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基层社标杆社。标杆社要有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房产、土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能保持持续的盈利能力;有领办创办的农牧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能积极开展土地托管、智能配肥、草牧场托管等农牧民需要的农牧业生产服务;建立健全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经营服务网络;辖区内兴办的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覆盖当地70%以上的行政村。全区每年创建基层社标杆社100个以上。
    (三)推进薄弱基层社改造提升,增强基层社的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各地区要通过财政扶持资金引导、联合社自筹资金、吸纳社会资本、“村社共建”等多种方式对薄弱基层社进行改造提升,吸收农牧民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入社入股,促进基层社组织功能和经济效能的有效发挥。通过改造提升,使薄弱基层社达到“七有”,即:有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证照;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和办公场所;有规范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有规范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有规范的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或服务中心;有领办和创办的农牧民合作社(有条件的地方要组建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有为农牧服务经营业务和项目建设。全系统每年改造100个左右薄弱基层社,到2020年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四)加快空白地区基层社新建工作,实现全区基层社建设苏木乡镇全覆盖。对没有基层社的空白地区,要坚持“政府主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方针,以农牧民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为依托,联合嘎查村“两委”,吸收社会企业以及当地有实力的农畜产品经纪人、农村牧区生产经营大户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基层社新建工作。大力推进基层社、农牧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三社融合”发展的模式,为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奠定基础。到2018年末,新建基层社基本覆盖全区空白苏木乡镇。
    (五)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打造基层社与农牧民的利益共同体。基层社要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牧民”的要求,逐步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吸纳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成为基层社社员。通过旗县级联合社或基层社注资、项目扶持以股代投、业务联结等方式,在苏木乡镇积极领办创办农牧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与基层社一体化运营。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嘎查村“两委”负责人、农村牧区能人、返乡大学生等入社参选,使德才兼备者成为基层社的领导者。建立健全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返利相结合的收益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六)拓展为农牧服务领域,构建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层社要积极组建为农牧服务中心,推广“土地(草牧场)托管”服务模式。在农区开展土地托管及测土配方、智能配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贮藏、农技培训等农业生产服务,在牧区开展草牧场托管等牧业生产服务。推行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满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牧民的生产服务需求。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基层社,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因地制宜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通过组织体系的整合重组,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大服务资源的融合;依托生产和资金互助功能,内生性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品牌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构建农畜产品质量标准和追溯体系,提升产品的诚信度和附加值。开展“互联网+基层社+现代物流”行动,加快“供销e家”县域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建设工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依托基层社建设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服务站,提供代购代销、话费充值、生活服务缴费、快递收发等服务。有条件的基层社要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养老幼教、文化娱乐等公益性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牧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民的理念,把加强基层社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抓好建设规划和任务落实工作。同时要落实好旗县级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按职数和编制数配齐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和联合社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确定2018年为基层社建设年,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基层社建设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帮助基层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要做好基层社建设相关工作的组织、安排和督导,并对基层社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档立卡,一社一册,建立全区基层社信息数据库。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基层社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制定出台扶持基层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基层社改造新建工作。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安排要进一步向基层社倾斜。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按照公益类项目标准,采取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基层社办公及其经营服务网络终端、经营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对基层社合法取得、长期使用,但因年代久远,难以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土地,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及时给予确权登记。旗县(市、区)要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涉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享受小微企业或农牧民合作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税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牧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自治区、盟市要整合社会资源,大力推动社有企业经营业务向下延伸,支持旗县(市、区)为农牧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带动基层社改造与发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旗县(市、区)要把基层社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实绩考核体系范畴,明确目标责任,定期对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年底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要提高基层社建设在系统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中的权重,建立领导干部和处室分片包干制度,全面督促和落实建设任务。发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本级社有资产收益支持基层社建设的作用,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盟市、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人给予适当奖励。同时要对纳入“百县百社”振兴计划的基层社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基层社标杆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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